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宪鲁)(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11时30分许至16日凌晨1时间,郑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在平湖市**镇**制衣厂员工宿舍楼多次敲错他人房门,后其因怀疑107宿舍的人骂人而推门闯入该宿舍并对正在宿舍内休息的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言语挑衅,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拉扯并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膝盖撞伤郑某甲鼻部,同时郑某甲也打伤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某右手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郑某甲报警而留在现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行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袁某某已与郑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出具谅解书,郑某甲已收到15000元赔偿款(另有2000元王某某承诺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证据保全、发还清单、病历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郑某乙、林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