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26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乐安县城行驶至乐安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且其认罪认罚,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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