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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小君)(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东柱生活广场超市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住安徽省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9时许,王某某在其家门口的仁里镇**段下三副地笼网捕鱼,7月14日凌晨3点左右,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渔船到**段取地笼网,王某某驾乘渔船将起获的鱼虾倒在渔船里,在划向岸边时,被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发现,王某某遂划船往河对岸跑,边跑边将船上捕捞的鱼虾扔进河里,后王某某将渔船停在河对岸后逃跑。7月14日上午王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到仁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某用于捕捞鱼虾的三副地笼网系《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禁用的渔具,王某某实施捕捞的河段系秋浦河石台县水域,4月1日至7月31日是秋浦河等河流的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说明、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青阳等3县申请要求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3】1049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石政【2020】7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视频、扣押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且尚未给秋浦河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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