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JXXXXX号“某”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泉县下寺湾镇二道街三道巷处,被交警大队下寺湾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甘泉县下寺湾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备检。
2020年5月14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08号意见书),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8mg/100mL。认定驾驶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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