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宝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30分,延安新区文化公园东侧水上乐园,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因双方孩子戏水发生争执,刘某某扇了王某某一耳光,王某某殴打刘静,后报警;随后刘某某丈夫曹某某赶到现场,用脚踹王某某,被王某某打倒,致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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