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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少尤)(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号,系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蚌埠某锅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怀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怀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担任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通过怀远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非法吸收资金,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借款合同、提供资金收转账户等。经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031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根据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所吸收资金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在担任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该公司通过怀远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负直接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本案中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吸收资金刚达到单位犯罪立案数额,所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并在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还,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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