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24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镇**村,住该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快手”(一款手机软件)上学习并掌握了在网上如何诈骗的方法。2020年4月29日,王某某使用自己的快手号进行直播玩“和平精英”(一款游戏软件),被害人李某某进入直播间看到后表示想玩王的游戏账号并想要游戏里的一款装备,王以此为由让李在直播间刷礼物,李刷了288元的礼物。后王谎称有该游戏装备让李给其转帐购买,李分三次给王分别转账888.88元、888元、1000元。次日上午,王又在直播间让李刷礼物消费,李共刷了218元的礼物给王。之后王将李微信和QQ删除。王诈骗李共计人民币3282.88元,其中1000元,王给了其母亲胡某某,其余用于个人开销。
2010年5月8日,王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并补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经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转帐截图、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长子县公安局扣押的vivo X20A手机一部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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