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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岩)(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高层**号楼**号,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亲)、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母亲)等8人恶势力犯罪一案期间,向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建议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涉案人员财产状况,对有可能判处罚金的被告人财产根据财产情况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对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二人实际控制下的羊群予以查封”。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查封决定书,对被告人王某乙饲养的950只羊(其中含被不起诉人王某甲170只羊和被告人王某乙雇用的羊倌赵某某42只羊)进行了查封,时见证人为王某乙雇佣的羊倌赵某某,查封后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将该羊群交由羊倌赵某某代为管理。2019年8月19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至此,本案判决生效。案件虽经两审终审,但两级法院均未对被查封的950只羊作出审判处理决定。

在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被羁押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前往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扫黑办及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出售200只羊维持基本生活支出的请求,但均未得到上述机关的答复。在迫于无奈之下(当时的具体情况为:羊群无饲草喂养,无人看管、经营,家中有70余岁的老奶奶和2个未成年兄弟姊妹无人照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2019年7月末开始,虽明知被告人王某乙饲养的950只羊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查封并交由羊倌赵某某保管的事实,仍执意卖掉其中的856只羊,获得非法处置后的钱款共计74.355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将上述非法处置后的钱款用于支付王某乙、李某某聘请律师费用12万元,偿还买草债务12万元,支付羊倌及雇工工资3.8万元,给其奶奶和弟弟1.5万元生活费,仅有小部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该案侦查阶段,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处冻结27.18万元人民币、扣押23.2万元人民币,共计50.38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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