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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崇明)(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 1983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傅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KM+500m处时,与同方向前方李某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伤,同车乘车人其妻子王某乙、儿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乙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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