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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崇立)(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0月30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本案)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某某,安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用火药枪看护庄稼,在其父王某乙去世后将王某乙放在家中的一支火药枪非法持有,并购买了火药枪击发使用的黑火药及铁籽。2019年10月30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根据线索,从王某某家中查获该疑似火药枪,同时查获黑火药0.35kg,铁籽0.75kg。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火药枪一支,系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依法处理。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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