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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帅民)(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55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泌水办事处药厂北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吕*良到泌水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东门南边一个干菜店接自己的妻子宋*岩回家时,吕*良与陈*在干菜店发生冲突,并产生厮打,随后陈*的朋友王某某、王*、罗*对吕*良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朝吕有良鼻部捶了一拳,造成吕*良鼻部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泌)公(物)鉴(伤检)字【2019】630号鉴定:吕*良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且系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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