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6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9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车架号:LZSHCKZL0BGA1xxxx)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温沙路百盛源加油站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8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刚达到醉驾标准,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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