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南乐县**镇*村西关**号,现住:南乐县**镇*村西关**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J*****白色宝骏轿车从**镇西关沿道路行驶至南乐县仓颉路西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参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