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51分,运城市交警大队接110指令称和平街中间有人涉嫌酒驾,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次日0时44分许带不起诉人王某某去运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所【2020】酒检字第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受检者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41.7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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