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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开华)(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8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师宗县以丘线由红蚌向设里方向行驶,20时10分行驶以丘线49公里400米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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