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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强)(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1********001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县某某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20分许,王某醉酒(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4.60mg/100ml)后驾驶其所有的晋L*****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曲沃县晋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外路段时,与前方头南尾北停放于道路西侧的张某驾驶的晋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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