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住陕西省石泉县**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并使用玩赚天下APP,后通过缴纳18000元费用升级为该APP的创业股东。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石泉县成立了服务中心,负责该区域内会员招募及相关产品服务。2017年11月,王某某及其他创业股东组织近百人在石泉县就业中心召开推介会,邀请陈某、章某某到会进行宣传,其本人在会场内进行服务。之后又在周某等人的要求下召开过两次会议,邀请章某某进行讲解,促使新加入的人员了解该APP的发展及获利模式,个人在该APP的账户获利99284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展的创业股东和渠道商中,有一名创业股东发展的下线人员周某在汉中市成立服务中心并发展成为汉中较大的分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一定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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