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向王某甲提及自己想要购买一支猎枪,让王某甲帮其找卖家,王某甲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家有一支猎枪,于2017年某日便带杨某某到王某乙家,经双方协商后,王某乙将其家中存放的“松鼠”牌单管猎枪借给杨某某。在杨某某持有枪支过程中,王某乙多次要求杨某某、王某甲归还枪支,但一直未归还。2018年11月份,王某甲去杨某某经营的舟曲县**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时,见枪支放在合作社办公室窗台上,便将猎枪拿走后存放到其姑父家无人居住的旧房内。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王某甲将枪支上缴。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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