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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德智)(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商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沈阳**商行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26日和7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逃避税款缴纳,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696528、0169****、0169****、0234****、0234****)进项抵扣了税额,共计人民币70626.29元。后经税务部门核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8年2月11日将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并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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