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志广)(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0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王村乡******号,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双宝**城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0****40。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0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面包车沿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院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102.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符合第二款第一项“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且其本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