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王某浩,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01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大坑村王某福带领有关人员到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大坑村大坑小学前公园旁进行“三清三拆”整治行动,准备在空置的厕所地上铺水泥,犯罪嫌疑人王某浩得知情况后赶至该处以该地是其以前的厕所地为由阻挠,后王某浩与王某福发生纠纷并互相扭打致双方受伤,王某浩用拳头打中王某福的下颌部。经法医鉴定:王某福左下颌骨体、右侧下颌骨升支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浩体表未见明显伤痕,身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浩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浩于2020年5月18日与被害人王某福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浩赔偿被害人王某福医药费及后续护理费共人民币90000元整,王某福对王某浩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一切责任,王某福于2020年5月18日向王某浩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浩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浩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浩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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