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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忠华)(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39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3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南阳乡护岭村王家x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瑞昌市南阳乡护岭村王家组在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时,被不起诉人王某为修通通往其住处的道路,指使挖机对位于瑞昌市南阳乡护岭村上徐祖坟山上的樟树进行勾挖,勾挖后未采取保护性措施,致使樟树被毁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在瑞昌市南阳乡护岭村上徐祖坟山非法采伐、毁坏的植物品种为香樟树,数量为3棵,规格分别为2Ocm、 16cm, 10cm。通过鉴定,被毁坏的3棵香樟树为野生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毁坏樟树的位置示意图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徐某甲、徐某乙、陈某、徐某丙、徐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何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勘验笔录:陈某辨认王某笔录、森林公安局通江岭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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