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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恒)(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临县**学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街**号,住临县**小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份,时任**信用社主任王某某、主调查人马某某、次调查人王某甲,在向白某某发放50万元贷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致使50万元贷款长期无法收回。王某甲作为该笔贷款的次调查人,职责仅是配合辅助主调查人马某某,调查报告等资料及贷后跟踪管理均由马某某直接负责。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9日,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白某某分三次将50万元贷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调查报告等贷款资料,前科劣迹查证表,还款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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