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3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乡**村**路**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方城县**乡**村**组其居住的南边地里种植罂粟,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种植526株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在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