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4********,汉族,大专文化,广州**有限公司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小区3-3-803A。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以来,廖国桥(另案处理)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找人先后雕刻了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上海**有限公司的印章各一枚。经鉴定,这4枚印章的印文均与各公司印章的印文差异点稳定且突出,属于本质差异。
2020年8月6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对于违法所得部分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