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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5时5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1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定北路与柳湖路十字路段等待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查获。2020年6月22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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