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J****6号轿车沿人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兴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细河大队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公安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5月29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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