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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敏)(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幢**室。工作单位:曲靖**房地产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靖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江街道平江街与靖江路交叉处左转时,云******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吴某某驾驶沿靖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的云******号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2.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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