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东平县**街道**村**号,住东平县**花园小区***。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晚,陈某甲酒后驾车回家后因琐事与邻居打架,邻居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带陈某甲提取静脉血。陈某甲知道鉴定结果(239.3mg/100ml)后,与妻子孙某某、父亲陈某乙共谋,若公安机关调查,就说与邻居打架回家后饮酒。之后陈某甲又询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叮嘱陈某甲,若公安机关调查,就说在家中亦喝酒,并与妻子、父亲合谋一致。2019年9月4日,民警询问孙某某、陈某乙时,二人均称案发当晚陈某甲回家后又喝酒。2019年9月6日,民警再次询问陈某乙时,其仍称陈某甲回家后喝酒。2019年9月10日,民警询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其如实交待叮嘱陈某甲与孙某某、陈某乙共谋一致,包庇陈某甲的事实。
2019年12月27日,陈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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