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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文君1)(公开版)_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对个人所有的人工落叶松林进行森林抚育,雇用陈某某等人在响某某某乡双砬子村小荒沟、北沟进行割灌除草、修枝等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非法砍伐落叶松912株,蓄积16.7955立方米;非法砍伐硬阔73株,蓄积0.941立方米;非法砍伐柞树3株,蓄积0.0376立方米,总蓄积17.7741立方米。作业过程中同时非法砍伐幼树1747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日主动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2012年开始帮助引进天津多兴庄园公司在响某某某乡双砬子村发展优质水稻项目,种植面积发展到700余亩,水稻成交价格高出市场价一元左右,有助于村民收入提高,包括十多户贫困户在内的四十五户村民每年多收入六七十万元。王某甲负责天津多兴庄园公司与村民之间的联络并负责采购种子、施肥施药、收割、交易等工作。如果王某甲被判刑羁押,可能影响到天津多兴庄园公司在当地发展水稻种植项目,影响到村民收入,影响到保基本民生和脱贫攻坚。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承担因滥伐公益林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的生态功能修复费用28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书证:林权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木材变价款罚没收据、响某某某乡政府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乙、崔某某、韩某某、曲某某、安某某、张某、孙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地径检尺笔录;

6.生态功能修复补种树木项目费用概算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村民增收有重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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