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罗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9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擅自在本人承包罗山县**镇**村**组水塘边架设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粘网非法捕鸟,共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9月17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经罗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罗山县**镇**村**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分别是池鹭2只、普通翠鸟1只、喜鹊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书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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