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7月15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2021年1月4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经营地址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路街道**村北**工业园,法人代表于某某,公司主要经营防水建材、墙体保温材料等。丁某某与**公司系合作关系,其借用**公司公司的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公司生产的保温建材。王某长年向**公司出租吊篮设备。
自2015年丁某某借用**公司资质承揽了济南****三期9#楼外墙保温施工工程,但未使用**公司的建材。2016年6月该工程结算过程中,丁某某通过**公司向济南**开据140万元发票,于某某要求丁某某提供发票以抵销进项。随后,丁某某联系王某通过南京**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据8张金额共计80万的发票。于某某将该80万元发票在济南**建材有限公司入账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公安部开展2017云端行动发现该起犯罪,于某某、丁某某、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9月26日、10月17日经电话传唤归案。案发后,济南**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税务机关补缴194131.82元税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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