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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新光)(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文件、电话查询记录 、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现场图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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