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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旭)(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机动车,沿深泽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新线41公里100米处时,被深泽县交警拦截检查,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检测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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