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6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巴县,住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嘉黎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由嘉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将本案退回嘉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嘉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捕杀獐子(马麝)为目的,携带已制作的钢丝套211个,2020年10月8日从四川丹巴县出发,12日下午到达嘉黎县。王某甲实为捕杀獐子目的,借工地打工之名,在县城摩托车修理店老板伍某某处租了一辆摩托车,伍某某安排让王某乙骑车送王某甲,二人往嘉黎县尼屋乡64公里处獐子保护区方向行驶,12日23时左右到达阿扎镇5村(30多公里)时,王某乙以车油快耗尽为由,拒绝继续前往,导致王某甲被迫一同回嘉黎县,途径阿扎镇4村时,被当地护林员检查发现王某甲携带猎捕用的大量钢丝套、被子、方便面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套211个;
2.书证:被不起诉人照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王某乙、桑某、达某、扎某、巴某、索某某、多某、达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为捕杀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獐子(马麝),准备作案工具,并为犯罪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犯罪预备。且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钢丝套211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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