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时20分,王某某驾驶辽J****5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州区人民大街74-1号人民大街与新华路路口南110米处,与骑行横过人民大街的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海州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7日,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1月18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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