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23时41分许,酒后驾驶辽B****0黑色丰田凯美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口区**街**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25.16mg /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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