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楼**。系辽A****0小型轿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辽A****0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110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其酒精成分含量为1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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