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路**新城**栋**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刑事拘留,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暴行为,其妻子张某甲与王某某商定到到华蓥市新华大道政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双方因离婚协议有关事宜未谈妥,张某甲担心王某某又对其实施家暴便趁着王某某不在时报警求助,民警郭某某及辅警张某乙赶赴现场将张某甲从政务中心接走时被王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即驾驶自己的车辆尾随警车,趁警车在政务中心旁红绿灯等红灯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跑到警车前以拳头砸警车引擎盖、头撞副驾驶玻璃门、扬言自杀的方式要求张某甲下车,警察多次劝解无效,辅警张某乙下车抱住王某某阻止其撞警车,王某某反抗中造成两人同时倒地,造成辅警张某乙受皮外伤,后王某某继续拉警车门要求张某甲下车,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导致交通中断,时间长达五分钟。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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