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号**排**号,住址**街小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某局门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系被查获归案,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另经调查,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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