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枹罕镇石头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无业,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5时1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中天健**酒吧饮酒后驾驶牌甘N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夏市环城东路国昊驾校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4mg/100ml,后办案民警将王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从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王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