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辉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本科毕业,工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梁庄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黄色豫J5F703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卫辉市人民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8mg/100mL;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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