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30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组,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村,联系电话13137****5。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郭*、罗*、魏**窃取他人车辆车用电瓶总价值6601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郭*、罗*涉案价值6601元,犯罪嫌疑人魏**涉案价值3866元。犯罪嫌疑人郭*、罗*、魏**作案后,三人多次将所盗电瓶销赃于在秦汉新城周陵街道**村经营废品收购的王**,犯罪嫌疑人王**涉案价值5061元。犯罪嫌疑人罗*两次将所盗的20块电瓶销赃于在陕西省乾县大墙乡**村**组经营废品收购的田**,犯罪嫌疑人田**涉案价值31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为非法牟利,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涉案金额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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