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D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砂山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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