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50分,建昌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建昌县**乡**村口开展路面巡逻时,发现辽P*****号小型轿车行迹可疑,民警进行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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