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路(某某路)某某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路某某局家属楼,工人,系渭南市某某区某某局某某大队职工。2020年0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的白颜色雪佛兰牌小轿车,沿华州区老西潼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小学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王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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