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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晓州)(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小区**号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0黄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皇姑区文储路8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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