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21日0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70mg/100ml)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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