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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晓臣)(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宁津县**物流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鲁******号大众途观汽车,沿宁津县张大庄-田庄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官镇李名杨村村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2020年1月23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造成事故,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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