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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晓芳)(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委**号**单元**号,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0时30分许,在阜新市海州区某某小区5号楼楼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被害人李某某在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拉架,王某甲在用木制拖把打击王某乙时,将拉架的李某某的右手打伤。经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完全骨折),并行手术治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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